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民刘某,将回收来的废旧塑料纺织袋高温熔化后,加工生产塑料颗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酚废水,通过渗坑直排,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案发后,当地政府花费了2.3万余元消除污染。近日,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进行了一审判决,刘某因自愿认罪并坦白罪行,积极缴纳赔款,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刘某,男,1954年生于博兴县,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3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1月21日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在其承租地、位于桓台县某镇的厂院内,将回收的废旧塑料纺织袋高温熔化后,加工生产塑料颗粒,并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有毒物质的大量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院内的渗坑中。2013年4月17日,桓台县环保局工作人员从该渗坑内取样检测,该水样中挥发酚(高毒物质)含量为1.11毫克/升,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案发后,为消除被告人刘某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危害,桓台县某镇人民政府委托淄博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有毒废水污染的土壤进行清挖、运输、处置,共花费23354元。
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壤排放有毒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坦白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刘某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赔偿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桓台县人民法院于近日,以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赔偿桓台县某镇人民政府因清除污染土壤更多资料参考:
金属分离器
塑料金属分离器
水口料金属分离器
再生料金属分离器
色母料金属分离器
深圳金属分离器
浙江金属分离器
金属分离机
塑料金属分离机
水口料金属分离机
再生料金属分离机
色母料金属分离机
深圳金属分离机
浙江金属分离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