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金属探测器国家标准
发布时间:2011年3月27日 23时31分
(食品金属探测国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金属探测器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不包括金属材质包装)金属探测器的设计、制造、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08—2002 滚动轴承 钢球
GB/T2423.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
GB/T2423.2—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高温
GB/T2423.3—2006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Cab:恒定温热试验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5226.1—2008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15179 食品机械润滑脂
GB 16798—1997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GB/T 17626.4—200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200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17626.11—200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SB/T228—2007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表面涂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食品金属探测器 metal detector for food
能检测并警示食品中金属杂质的装置。
3.2
灵敏度 sensitivity
能够可靠检出的最小金属物体的尺寸。
3.3
检测孔 detecting hole
设计被测物体通过的截面尺寸。
3.4
检测位置 detecting position
探测孔的中心点。
4 型号命名
生产企业自定义序号(拉伯数字)
生产企业自定义代号(英文字母,大写)
探测孔几何尺寸,距形:宽和高,圆形:直径
探测孔形状,R距形(rectangular),C圆形(circle)
金属探测器,食品行业用
示例1:JTS-R5020-Al
金属探测器,食品行业用
矩形探测孔,探测孔宽500mm,高200mm
生产企业自定义、序号(Al)
示例2:JTS-C20-Al
金属探测器,食品行业用
圆形探测孔,探测孔直径200mm
生产企业自定义代号、序号(Al)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外观
探测器的输送带应无污染,探测器外表面应无破损和缺陷,各旋钮及开关应操控灵活,显示及指示部分应视觉清晰,涂层与电镀层应光洁均匀、无锈蚀、无脱落、无明显划痕、无起皱条纹及其它担缺陷。
5.1.2 正常工作灵敏度
根据标准试样(见附录A)材质和探测孔形状应分别达到表1~表4的要求。
表1导磁性材质、距形探测孔灵敏度 位为毫米 |
高度 |
宽度 |
300 |
350 |
400 |
450 |
500 |
550 |
600 |
100 |
0.8 |
0.8 |
0.8 |
1.0 |
1.0 |
1.0 |
1.2 |
150 |
1.0 |
1.0 |
1.0 |
1.2 |
1.2 |
1.2 |
1.5 |
200 |
1.2 |
1.2 |
1.2 |
1.5 |
1.5 |
1.5 |
2.0 |
250 |
1.5 |
1.5 |
1.5 |
2.0 |
2.0 |
2.0 |
2.5 |
300 |
2.0 |
2.0 |
2.0 |
2.5 |
2.5 |
2.5 |
3.0 |
350 |
2.0 |
2.0 |
2.5 |
2.5 |
3.0 |
3.0 |
— |
高度 |
宽度 |
300 |
350 |
400 |
450 |
500 |
550 |
600 |
200 |
1.5 |
1.5 |
1.5 |
2.0 |
2.0 |
2.0 |
2.5 |
250 |
2.0 |
2.0 |
2.0 |
2.5 |
2.5 |
2.5 |
3.0 |
300 |
2.5 |
2.5 |
2.5 |
3.0 |
3.0 |
3.0 |
-- |
350 |
3.0 |
3.0 |
3.0 |
-- |
-- |
-- |
-- |
注:“--”表示该灵敏度不做确定数值规定 |
表3 导磁性材质、圆形探测孔灵敏度 单位是毫米
探测孔直径 |
100 |
150 |
200 |
250 |
300 |
350 |
400 |
灵敏度 |
0.8 |
1.0 |
1.2 |
1.5 |
2.0 |
2.5 |
3.0 |
表4 非磁性材质、圆形探测孔灵敏度 单位是毫米
探测孔直径 |
100 |
150 |
200 |
250 |
300 |
350 |
400 |
|
灵敏度 |
0.8 |
1.0 |
1.2 |
1.5 |
2.0 |
2.5 |
-- |
|
注:“--”表示该灵敏度不做确定数值规定 |
|
5.1.3 湿热环境灵敏度
根据标准式样材质和探测孔形状应分别达到表5--表8的要求。
表5导磁性材质、矩形探测孔灵敏度 单位是毫米
高度 |
宽度 |
300 |
350 |
400 |
450 |
500 |
550 |
600 |
100 |
1.0 |
1.0 |
1.0 |
1.2 |
1.2 |
1.2 |
1.5 |
150 |
1.2 |
1.2 |
1.2 |
1.5 |
1.5 |
1.5 |
2.0 |
200 |
1.5 |
1.5 |
1.5 |
2.0 |
2.0 |
2.0 |
2.5 |
250 |
2.0 |
2.0 |
2.0 |
2.5 |
2.5 |
2.5 |
3.0 |
300 |
2.5 |
2.5 |
2.5 |
3.0 |
3.0 |
3.0 |
-- |
350 |
3.0 |
3.0 |
3.0 |
-- |
-- |
-- |
-- |
注:“--”表示该灵敏度不做确定数值规定 |
表6非磁性材质、矩形探测孔灵敏度 单位是毫米
高度 |
宽度 |
300 |
350 |
400 |
450 |
500 |
550 |
600 |
100 |
1.2 |
1.2 |
1.2 |
1.5 |
1.5 |
1.5 |
2.0 |
150 |
1.5 |
1.5 |
1.5 |
2.0 |
2.0 |
2.0 |
2.5 |
200 |
2.0 |
2.0 |
2.0 |
2.5 |
2.5 |
2.5 |
3.0 |
250 |
2.5 |
2.5 |
2.5 |
3.0 |
3.0 |
3.0 |
-- |
300 |
3.0 |
3.0 |
3.0 |
-- |
-- |
-- |
-- |
350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该灵敏度不做确定数值规定 |
表7 导磁性材质、圆形探测孔灵敏度 单位是毫米
探测孔直径 |
100 |
150 |
200 |
250 |
300 |
350 |
400 |
灵敏度 |
1.0 |
1.2 |
1.5 |
2.0 |
2.5 |
3.0 |
-- |
注:“--”表示该灵敏度不做确定数值规定 |
表8 导磁性材质、圆形探测孔灵敏度 单位是毫米
探测孔直径 |
100 |
150 |
200 |
250 |
300 |
350 |
400 |
灵敏度 |
1.2 |
1.5 |
2.0 |
2.5 |
3.0 |
-- |
-- |
注:“--”表示该灵敏度不做确定数值规定 |
5.1.4 适应电源范围 探测器适用电压187V--242V、适用频率47.5Hz--52.5Hz。
5.1.5 连续工作时间 探测器连续稳定工作时间应不小于4h。
5.1.6 电磁兼容性 5.1.6.1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性能
探测器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性能符合GB/T 17626.4-2008中2级要求,允许基本功能暂时降低或丧失,但实验结束后应能自行恢复正常。测试后探测器内已贮存的数据不应丢失。
5.1.6.2 浪涌(冲击)抗扰度性能
探测器的浪涌(冲击)抗扰度性能符合GB/T 17626.5-2008中的2级要求,允许基本功能暂时降低或丧失,但实验结束后应能自行恢复正常。测试后不应出现电气故障,系统内已贮存的数据不应丢失。
5.1.6.3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抗扰度性能
探测器的电压暂降、短时中断的抗扰度性能符合GB/T 17626.11-2008中的2级要求,允许基本功能暂时降低或丧失,但实验结束后应能自行恢复正常。测试后不应出现电气故障,系统内已贮存的数据不应丢失。
5.1.7 输送带速度
速度可调,范围不小于5m/min--30m/min。
5.1.8 警示信号与输出控制信号接口
探测器应具有声音警示或(和)灯光警示功能;探测器至少应有一路输出控制信号接口。
5.1.9 计数统计功能
探测器应具有对含有金属杂质食品的计数统计功能。
5.1.10 通讯接口
探测器应具备符合相关标准的通讯接口。
5.2 卫生要求
5.2.1 材料
5.2.1.1 探测器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料应符合GB 16798--1997第4章的相关规定。
5.2.1.2 探测器与食品非直接接触的材料不应对食品卫生间接造成危害。
5.2.2 喷涂
探测器采用表面喷涂时,应符合GB/T 228--2007的相关规定。
5.2.3 润滑
5.2.3.1 任何与产品接触的传动部件和 轴承应采用非润滑型结构。
5.2.3.2 探测器选用的润滑脂应符合GB 15179的规定。
5.3 安全要求
5.3.1 机械部件
探测器的齿轮、皮带、链条、摩擦轮等运动部件应设置防护罩。探测器的零件及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应可靠固定,防止松动,不应因震动而脱落。
5.3.2 电气装置
探测器的电气装置应工作可靠、使用安全,应符合GB 5226.1--2008的相关规定。
5.3.3 绝缘电阻
5.3.3.1 在温度为20℃±5℃、相对湿度不大于75%时,探测器电源输入端与可触及的壳体金属部分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
5.3.3.2 湿热试验后,探测器电源输入端与可触及的壳体金属部分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Ω。
5.3.4 抗电强度
在探测器电源输入端与探测器金属壳体之间施加50Hz、有效值1500V正弦交流电压,历时1min,应无闪络、飞弧和击穿现象,试验后探测器应无电气故障,各项功能应正常。
5.3.5 接地电阻
在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可及金属件之间(不包括检测探头部分)电阻不应超过0.5Ω。
5.3.6 防护等级
探测器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GB 4208--2008规定的IP54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测试要求
除特别声明环境条件的试验外,其余试验应在下列环境条件下进行:
a. 温度:15℃-35℃;
b. 相对湿度:45%-75%;
c. 大气压力:86 kPa-106 kPa;
d. 运动金属物体:离探测器任一部位2.0m以外;
e. 静止金属物体:离探测器任一部位1.5m以外;
f. 无强电磁场干扰;
g. 输送带速度:20m/min;
h. 工作方式:将探测器设置在连续运行方式;
i. 光电接近开关:如果有防止误报警功能的光电接近开关,应使其不发挥作用。
6.1.2 试验仪器仪表精度
试验使用的仪器仪表精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变频变压电源,频率分辨率0.1Hz,电压分辨率0.1V,电压总谐波失真≤3%;
2) 5-1/2位数字电压/电流表精度不低于0.5级,出厂检验不低于1级;
3) 3-1/2位数字温度计,误差不大于0.5℃;
4) 3-1/2位数字湿度计,误差不大于2%;
5) 3-1/2位数字转速表,误差不大于2%;
6) 直流电压500V兆欧表,精度不低于1.0级;
7) 计时器精度在0.1s内。
6.1.3 试验要求
6.1.3.1 分别将导磁性材质、非磁性材质的标准试样通过检测位置各10次,标准试样每次通过检测位置的间隔时间位10s±2s,以每次均能够可靠检出的最小直径的标准试样直径作为探测器的灵敏度参数。
推荐从最小直径标准试样开始试验,逐步增加标准试样直径,直至能够可靠检出。
6.1.3.2 以符合5.1.2要求的标准试样作为检测试样,分别将导磁性材质、非磁性材质的标准试样通过检测位置各5次,标准试样每次通过检测位置的间隔时间为10s±2s。
6.1.3.3 以符合5.1.3要求的标准试样作为检测试样,分别将导磁性材质、非磁性材质的标准试样通过检测位置各5次,标准试样每次通过检测位置的间隔时间为10s±2s。
6.1.4 外观检查
目测法检查。
6.1.5 正常工作灵敏度检测
6.1.5.1 高温环境检测
试验环境符合GB/T 2423.2--2008的Bb条款要求,严酷等级+40℃/2h。变频电压电源输出频率设置在50Hz,电压设置在242V,按6.1.3.2要求检测。
6.1.5.2 高温储存检测
试验环境符合GB/T 2423.2--2008的Bb条款要求,严酷等级+70℃/2h。变频电压电源输出频率设置在50Hz,电压设置在220V,达到要求后,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2h,按6.1.3.2要求检测。
6.1.5.3 低温环境检测
试验环境符合GB/T 2423.2--2008的Ab条款要求,严酷等级-5℃/2h。变频电压电源输出频率设置在50Hz,电压设置在187V,按6.1.3.2要求检测。
6.1.5.4 低温储存检测
试验环境符合GB/T 2423.2--2008的Ab条款要求,严酷等级-25℃/2h。变频电压电源输出频率设置在50Hz,电压设置在220V,达到要求后,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2h,按6.1.3.2要求检测。
6.1.6 湿热环境灵敏度检测
试验环境符合GB/T 2423.2--2006的条款要求,严酷等级(40±2)℃,(85±3)%RH,48h。变频电压电源输出频率设置在50Hz,电压设置在220V,达到要求后保持24h,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工作状态,继续保持24h,按6.1.3.3要求检测。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2h,按6.1.3.2要求检测。
6.1.7 适应电源范围检测
6.1.7.1 变频电压电源输出频率设置在47.5Hz,电压分别设置在187V、242V,按6.1.3.1要求检测。
6.1.7.2 变频电压电源输出频率设置在52.5Hz,电压分别设置在187V、242V,按6.1.3.1要求检测。
6.1.8 连续工作时间检测
变频电压电源输出频率设置在50Hz,电压设置在220V,每隔30min按照6.1.3.2要求进行一次检测。
6.1.9 电磁兼容性
6.1.9.1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素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测试符合GB/T 17626.4--2008相应条款,按6.1.3.2要求测试。
6.1.9.2 浪涌(冲击)抗扰度
浪涌(冲击)抗扰度测试符合GB/T 17626.5--2008相应条款,按6.1.3.2要求测试。
6.1.9.3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抗扰度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抗扰度测试符合GB/T 17626.11--2008相应条款,按6.1.3.2要求测试。
6.1.10 输送带速度
使用转速表测试。
6.2 绝缘电阻
用兆欧表检测。
6.3 抗电强度
用容量不小于0.5kVA的介电强度试验装置进行,试验时应从试验电压的半值开始,逐渐
升到1500V保持1min。
6.4 接地电阻
将空载电压不大于12V,输出电流10A的交流电源两端分别接在测量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可触及金属之间,测量两者之间的电压降,并由电流和电压隆计算出电阻。
6.5 防护等级
防尘按GB 4208—2008中13.4规定进行检验。
防水按GB 4208—2008中14.2.4规定进行检验。
6.6 警示信号与输出控制信号接口
外接排出设备并使其处于工作状态,使用适当的标准试样使探测器发出相应的警示信号与输出控制信号,应相应有声音警示或(和)灯光警示,排出设备应能可靠工作。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每台产品应逐台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检验项目
序号 |
项目 |
技术要求 |
检验方法 |
出厂检验 |
形式检验 |
1 |
外观 |
5.1.1 |
6.1.4 |
√ |
√ |
2 |
绝缘电阻 |
5.3.3 |
6.2 |
√ |
√ |
3 |
接地电阻 |
5.3.5 |
6.4 |
√ |
√ |
4 |
适应电源范围 |
5.1.4 |
6.1.7 |
√ |
√ |
5 |
连续工作时间 |
5.1.5 |
6.1.8 |
√ |
√ |
6 |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 |
5.1.6.1 |
6.1.9.1 |
√ |
√ |
7 |
浪涌(冲击) |
5.1.6.2 |
6.1.9.2 |
√ |
√ |
8 |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 |
5.1.6.3 |
6.1.9.3 |
√ |
√ |
9 |
正常工作灵敏度(高温环境) |
5.1.2 |
6.1.5.1 |
√ |
√ |
10 |
正常工作灵敏度(高温储存) |
5.1.2 |
6.1.5.2 |
√ |
√ |
11 |
正常工作灵敏度(低温环境) |
5.1.2 |
6.1.5.3 |
√ |
√ |
12 |
正常工作灵敏度(低温储存) |
5.1.2 |
6.1.5.4 |
√ |
√ |
13 |
湿热环境灵敏度 |
5.1.3 |
6.1.6 |
√ |
√ |
14 |
抗电强度 |
5.3.4 |
6.3 |
√ |
√ |
15 |
输送带速度 |
5.1.7 |
6.1.10 |
√ |
√ |
16 |
防护等级 |
5.3.6 |
6.5 |
√ |
√ |
17 |
警示信号与输出控制信号接口 |
5.1.8 |
6.6 |
√ |
√ |
7.2 型式检验
7.2.1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制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若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应周期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连续停产一年后再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形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意抽取一台进行。型式试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检验项目,其检验左右顺序应符合表9的规定。
8 判定规则
8.1 出厂检验
探测器在出厂检验中若有一项不合格,即为不合格品,应退回生产部门进行检修,合格后方可出厂。
8.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中若有一项不合格,可加倍抽样,重新检测。仍然有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型式试验不合格应停止生关和出厂,直到下次形式试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和出厂。
9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9.1 标志和标签
应在易于看到的位置标出生产厂商名称或注册商标、产品名称、型号、执行标准、制造日期和出厂编号、额定工作电压、额定功率、额定频率。
产品应按需要在相应的部件或部位上明确显示:安全警示、调节幅度、范围、运动与方向;开启、关闭、离合;料位、液位等标志,使用气动元件时,应在相应元件位置标明额定压力值。
需用文字表示的,应当用中文标出(出口产品除外)。
9.2 包装
包装所用的所有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材料要求,材料应无毒、不发生降解或释放有毒物质。
应采取防潮、防压、防撞和减震等措施,确保正常装卸、运输和储存时不会对探测器结构和电路部件造成损伤。
包装标志应包括产品生产厂名、产品型号、数量、重量、体积、防潮、防震、包装储运指示标志和收发货标志。
9.3 运输
9.3.1 产品运输应符合铁路、公路、航空、水路运输和机械化装载的规定。对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明确其运输要求。
9.3.2 产品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装运产品的车厢、船舱和集装箱等应保持清洁、干燥,无污染物;
b) 严禁将产品同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腐蚀性化学物品及潮湿性材料装在同一车厢、船舱、集装箱内运输。
9.4 储存
产品的储存环境应通风干燥,做好库房的防湿防潮工作,保证产品无锈蚀现象。
产品的储存应垫平放稳,不应码放过高,码放时应在产品下面用方木垫高,垫高高度应保证通风及铲车要求。
产品不应与不毒不害及有腐蚀性物品存放在一起。
产品露天存放时,应有防雨雪淋、日晒和积水的措施。
产品储存期间应注意包装箱上各项标志有无锈蚀及包装破裂等情况发生,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定期检查包装箱内的产品情况,检查保护层是否失去防锈作用,必要时应更换新的保护层。
9.5 随机技术文件
每台产品都应配备下列文件:
a) 产品合格证;
b) 使用说明书;
c) 装箱单;
d) 产品保修单。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标准试样
A.1 要求
标准试样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T308—2002中5.4规定,形状误差和表面粗糙度等级G200。
A.2 材质
导磁性材质DT4C,非磁性材质OCrl8Ni9。
A.3 直径(mm)
优先采用以下规范尺寸:
0.6,0.7,0.8,1.0,1.2,1.5,2.0,2.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