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出事故 官员失职担刑责 -金属检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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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21时39分
金属检测机用于保健品,食品、肉类、菌类、粮食、果蔬、水产品、食品添加剂、调味品、等行业金属异物探测。
新闻看点
12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
草案(八)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还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141条规定处罚。
法律看点
1.修正草案和现行刑法的规定有何不同?
2.草案中的“食品安全渎职罪”条款,将会涉及哪些方面?
3.消费者在维权方面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看法
渎职单设罪名 财产刑无上限
就刑法修正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律协刑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
张律师表示,修正草案与现行刑法相比有两处明显改动。
一是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和“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两个罪名,填补了现行刑法没有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行为单独设罪的空白。
二是取消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财产刑的处罚上限。现行刑法对该罪的财产刑确定为“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修正草案则取消了这一限制。
加强责任追究 减少事故发生
张律师表示,刑法修正案的调整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尤其加强了对食品监管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同时也体现了对民生保护意图的加强。
“食品安全渎职罪”这一罪名所处罚的主体是指各级食品监督检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这些国家工作人员在包括食品的检测、检查、监督等行政行为中如果出现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达到犯罪标准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张律师介绍,目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有九十余个,涉及食品安全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规条文则更多,可以说已经比较全面。
这次修改能加强食品监管部门的责任心,进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解决了过去食品安全事故处罚难取证难的问题。
消费者要维权 注重证据搜集
记者还采访了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
邱律师建议,消费者在维权的时候,一定要搜集全相关证据,保留好购物凭证,对有问题的食品进行及时的封存鉴定以及找有资质的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等。
在索赔方面,首先可以向销售方和生产方进行索赔,在这里销售方负有第一责任,生产方负有连带责任。
同时,消费者还可以向行政监管机构举报,要求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查处。
本版文/实习记者 高璟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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