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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管”不免票目的在于安全和安检门配备保障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4日 0时27分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二审死刑案件的安全保障对策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这既是纠正错误判决,防止冤错案件发生,确保司法公正的重大举措,又是对司法警察履行法定职责的考验和检阅,如何加强安全保障,以确保押解、值庭、审理安全工作万无一失,是我们当前面临和急需解决的新课题。 一. 二审死刑案件庭审环节的特点 一是被告人情绪波动大。这类案件是人命关天的案件,社会影响大,被告人情绪波动大。大部分被告人把轻判的希望寄予在二审环节,情绪易激动失控,有可能发生攻击审判人员、司法警察、脱逃、自杀、自伤、自残行为。 二是旁听人员身份复杂。参加旁听的除被告人的亲属外,还可能有案发地群众、社会闲杂人员,他们有可能淡化或漠视庭审纪律,干扰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三是基层法院安检设备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大部分基层法院安检设备差,没有配备安检门,现有的金属探测器等简易的安检设备难以有效地震慑、防止管制、限制、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给审判工作安全留下一定后患。 二.对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要求 开庭审理二审死刑案件的押解、值庭工作,是司法警察来说是一项全新的重要任务,司法警察必须加强责任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押解规则》、《值庭规则》、《安全检查规则》履行职责,以优质、高效、强有力的警力,保障开庭审理二审死刑案件的顺利进行。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精心组织,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在押解二审死刑案件被告人时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包括:被告人企图逃跑、自杀、自伤,设置路障围攻警车、法警,劫持被告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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